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零年五月十三日,存檔於本署之2010/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67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1.1.1. 中文名稱:澳門高血壓聯盟。
1.1.2. 葡文名稱:Aliança de Hipertensão de Macau。
1.1.3. 英文名稱:Macau Hyperten-sion Alliance。
1.2.1. 加强團結和聯繫國內外及本澳心血管專業人士;團結和促進本會與各屬會間的聯繫,並協助其發展。
1.2.2. 致力發展本澳心血管專業之高血壓和相關病的防治,參與國內外科研課題,提高科研學術水平。
1.2.3. 爭取和保障本澳心血管專業人士的合理權益。
1.2.4. 吸納和培養從事高血壓和相關病的研究人員,為澳門提供高質素的醫療服務。
1.2.5. 舉辦醫療、咨詢健康教育活動,辦好學術會議和報刊,共建醫護同心、醫患和諧社會。
1.2.6. 本會為非牟利的專業團體。
澳門施利化街5號鏡同大廈5樓G。
2.1.1. 功能會員:凡任何於本澳從事心血管專業的醫生、(護士),均可向本會提出申請,經本會理事會審核及批准後即可成為本會功能會員。
2.1.2. 非功能會員:凡任何對心血管專業有興趣的醫療專業人士,均可向本會提出申請,經本會理事會審核及批准後即可成為本會非功能會員。
2.1.3. 凡任何長期曾在本澳從事外科專業的醫生及對有特別貢獻的人士,退休或移居外國,經本會理事會審核及批准後可授予本會榮譽會員,免繳納會費。
2.2.1. 有權出席會員大會,學術研討會及本會一切會員活動。
2.2.2. 在會員大會上功能會員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表决權。非功能會員和榮譽會員有表決權,但無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2.3. 有提出異議的權利及退會的權利。
2.3.1. 出席會員大會,參與,支援和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2.3.2. 遵守本會會章及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
2.3.3. 按時繳納會費,如無特別理由二年或以上不交會費者,將以自動退會論。
2.3.4. 本會會員如離開本澳或移居外國,可向本會理事會申請,經本會理事會審核及批准後可保留會員會籍及免繳納會費。
2.3.5. 本會會員不得作出有損本會聲譽之任何活動。
2.3.6. 本會會員在未徵得理事會同意下,不得以本會名義組織任何活動。
2.3.7. 本會會員不可作出有損本會宗旨的行動。若本會會員作出有損本會宗旨的行動,經本會理事會討論、審核,輕者警告,重則開除其會籍及保留追究權利。
3.2.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具有制定和修改會章,任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審議理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的權力。
3.2.2.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出席會員大會的人數需超過全體會員人數的二分之一才可召開會員大會;若無法達到二分之一時,則一小時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仍可再次召開會議,但不可以進行3.2.7程式。
3.2.3. 會員大會可由理事會同意之下,或應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的聯名要求而特別召開。
3.2.4. 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1名,副主席2名(第一副主席及第二副主席),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三年。
3.2.5. 會員大會主席之職責為主持會員大會;當主席缺席時,由副主席按序代行其職責。
3.2.6. 會員大會主席、理事會或由出席會員大會的十分之一會員聯名,均可在會員大會上提出議案;在會員大會上,所提議案需由超過出席會員大會之半數會員贊成,方能通過生效。
3.2.7. 修改會章、罷免當屆領導機構之成員、推翻以往會員大會之決議,均須由超過全體會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會員出席的會員大會上進行,且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方可通過決議。
3.3.1.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理事會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理事會可根據大會制定的方針,以及理事會本身所作決議,開展各項會務活動,接納新會員。理事會對外代表本會。
3.3.2. 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5至29名成員組成(理事會成員必須為單數),其中包括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1名及理事若干名。(理事長及其它各職位均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3.3. 除理事長,或由理事長、理事會授權者外,不得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表意見。
3.3.4.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為有效。在理事會內提案,須獲一半理事以上的票數,方能通過。
3.4.1. 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的3位成員組成,其中包括監事長1人及監事2人;任期三年;監事長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得連選連任。
3.4.2. 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工作,並向會員大會提交報告。
3.4.3. 監事會成員不可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表意見。
3.4.4. 第一屆領導機構之成員由本會籌委會議定。